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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0: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0990058039A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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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二、公私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應依本注意事項收取費
用,並製作繳費通知單及三聯單分別交由家長及園方收
執,三聯單之第三聯應妥為保存,以備本府查核。

前項繳費通知單及三聯單應載明註冊日、開學日及退費
規定。

三、各園收取費用項目、標準及期間,應依花蓮縣99學年度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表辦理。

四、各園收費應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及專款專用方式辦理。
公立幼稚園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

五、幼生因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學費與幼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二週者,退費四分
之三;滿二週未逾四週者,退費二分之一;超過
四週者,不予退費。

(二)幼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已製成成品者,
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退還代辦費;超過四
週者,不予退費。

(三)點心(午餐及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及雜費:按
月繳交者,當月不予退還;全學期收費者,按離園
當月以後月份數比例退還。

(四)保險費尚未完成納保程序者,全額退還,已納保者
,不予退還。

六、中途入園者,其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全月
標準收費。

(二)入園後於學期中離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
算基準日,並按第五點及前款規定退費。

七、幼生請病假或其他因故停課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連續請假(附醫師證明)達10日者或園(校)方因
傳染病宣佈停課連續達10日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
3分之1。

(二)連續請假或停課達20日(含)以上者,該月月費項
目退還3分之2,跨月者得計於次月減之。(以上
連續期間包含假日、例假日)

八、各園如未確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得依幼稚教育
法十九條規定處分。

九、本注意事項自99學年度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