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問救助職業災害勞工及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遺屬,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勞工及職業災害之定義,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之規定。
三、設籍於本縣且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或死亡者,本人或其遺屬
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申請慰助金:
(一)住院醫療及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申請人以勞工本人或其監護人為限。
(二)死亡慰助金按下列順位定其申請人: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祖父母。
5、兄弟姊妹。
(三)同一順位之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出具共同委託書指定一申請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慰問救助:
(一)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標準、吸食毒品
、迷幻藥或管制藥品。
(二)其工作性質為駕駛各種車種之相關行業或因公出差執行勤務期間,未領有該
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發生之交通事故。
(三)故意或犯罪之行為。
(四)申請人以同一事由,已向其他機關申請相關性質之慰問救助或補助。
五、慰助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住院醫療慰助金:因同一事故受傷或疾病於三個月內合計住院七天以上,發
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經職業傷病專科醫師診斷,其身體障害影響工作能力
達三個月以上者,或經其他專科醫師診斷後,實際休養三個月以上者,發給
一萬元。
(三)死亡慰助金:發給三萬元。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但已申領慰助金者,得檢附較高慰助項目所
需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府經查明屬實後,按較高慰助項目補足與原發給項目之差
額。
六、申領慰助金應於事故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
受理: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勞工身分證明文件(附件二)。
(三)戶籍謄本。
(四)死亡證明書、住院證明書。
(五)職業災害證明文件(附件三)。
(六)全權委託書(無委託情形者免;附件四)
(七)未重複請領相關給付切結書(附件五)。
(八)領據(附件六)。
前項各款文件應出示正本以供審核,必要時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申請案件經命補
正相關文件者,應於通知補正日起十日內送達本府;逾期者視同審核不通過。
七、申請文件於審查完竣後,由本府存檔後依檔案保管期限銷毀,不予退還。
八、經查證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方式詐領本慰助金者,撤銷原發給處分並通知限
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依法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