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對兒童與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執行依據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及第61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及第62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
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家庭暴力之事件。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四、本規定所稱責任通報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教保人員、
醫事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
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臨
床心理人員、教保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
教保人員、警察人員及勞政人員。
五、責任通報人員違反本規定之檢舉案件由本府社會處受理並控管。
六、責任通報人員之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時,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
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本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
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通報本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七、責任通報人員違反前點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34條第1項責任
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50條第1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
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八、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受理案件類型:
1、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
身安全,經民眾舉報,或經所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
應予調查處理者。
2、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時立即通報本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
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或經所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
評估應予奬勵者。
(二)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依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
移送人事單位建請獎勵或懲處。
2、校長、教職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
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移送人事單位建請獎勵
或懲處。
3、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
移送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