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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服務手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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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工服務宗旨: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擴大社會團體及個人參與社會
服務工作,以蔚成服務文化。

(二)充分有效地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協助
推動社會處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三)節約機關用人,提昇行政效率,進而落實新政府
「廉政、明快、主動、親切」之施政目標。

二、志工組織:

(一)社會處志工組成志工服務隊,設隊長、副隊長各1
人。

(二)隊長、副隊長每年改選一次,隊長不得連選連任。

三、志工資格:

(一)身心健康、具主動服務熱忱、操守良好、行為端
正、無不良嗜好者。

(二)需具熱心服務、親和力、有耐心、善於表達者,
並能嚴守時間者。

(三)能持續服務至少一年以上者,並能全程參加教育
訓練課程者。

四、志工服務倫理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中正精神,散發溫馨光芒,遵守規則,
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鶩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
、商業行為。

五、服務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分至12:30分、下午13:30 分
至17:30分。

(二)配合志工個人實際狀況,決定服務次數,但每週
須至少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

六、服務項目:

(一)服務台諮詢服務、協助引導及奉茶服務。

(二)協助老人、身心障礙者、老弱民眾申辦案件。

(三)協助社會處政令宣導代發文宣等資料。

(四)協助社會處辦理各項大型戶外(競賽)活動支援等。

(五)協助社會處事務性工作資料整理(如中央考核評鑑
資料整理等)。

(六)提供諮詢及其他支援服務性事項。

(七)現場排解民眾抱怨或其他相關問題。

(八)走動式服務(每半小時巡迴一次)。

(九)協助清理服務場所之環境衛生。

七、知能訓練:

(一)職前知能訓練:凡新進志工人員發給志工人員手
冊,並接受職前知能訓練,由社會處派員介紹環
境、實施職前講習,並由志工服務隊隊長帶領進
行實務訓練,以明瞭工作性質。

(二)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
演講、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三)本府舉辦之志工專業培訓,或本府辦理之各項講
習會,志工服務人員均應踴躍參加。

八、志工福利:

(一)志工每日服務時間滿四小時補助誤餐、交通費,
並享有意外事故平安保險。

(二)每位志工鈞得參加社會處舉辦之教育訓練、志工
聯誼會、觀摩研習活動。

(三)熱心服務、表現優異之志工將公開獎勵表揚,並
向內政部推薦內政獎勵。

(四)視情況邀請志工人員參加社會處舉辦各項聚會。

(五)凡參與服務滿1年以上之志工表現優良,社會處頒
發獎品及感謝狀以玆鼓勵。

(六)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僅依社會處預算狀況,
酌就交通、誤餐費用核實補助,每人每日最多補
助新臺幣150元。

九、工作分配與管理:

(一)志工服務隊由隊長綜理隊務、對外代表該隊,副
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

(二)每四小時為一班,每位隊員以每週二班為原則,以
各員意願由社會處排定輪值表,並照表實施。

(三)輪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隊
長或社會處,以協調代理人員。

(四)志工應遵守社會處各項規定及「志工服勤守則」,
並按時簽到、簽退,填寫工作日誌表,著志工人員
背心及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終止志工工作時,需
繳回志工服務證。

十、志工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
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
行及評估。

(二)義務:

1、遵守志工倫理及服勤守則之規定。

2、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
資源。

十一、志工之考核獎勵:

(一)志工之服務態度、服勤時數、團隊精神、品德及工
作績效等均列入考核範圍。

(二)工作期日牴觸社會處各項規定,或違反服勤規則者
,社會處得視情節予以口頭告誡、加強輔導、調整
工作或取消其志工資格。

(三)志願工作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於處務會議中公
開表揚,或致贈禮品乙份以表謝意。另得視年度服
務績效推薦參加內政部之公開表揚或鼓勵性活動。

(四)志工服務滿法定年數及時數者,得申請核發志願服
務榮譽卡、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二、附錄──志工服勤守則。

 

 

 

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服勤守則

一、目的:

為提昇花蓮縣政府親民便民之服務品質,並發揮志工為民
服務精神,建立良好形象,特訂定本守則。

二、工作注意事項:(列入考核項目)

(一)按時到班,不遲到,不早退。如遇有不克值班時請
事先請假,並自行覓妥隊員代理值班。

(二)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超過三次未按時值班者,經評
議後,應退出志工隊。

(三)年度內請假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即暫時退出志工
行列,俟新召募新志工時重新歸隊。

(四)注意服裝儀容,不可奇裝異服、穿著拖鞋、短褲等
。值班背心及工作證按規定穿著佩掛。

(五)值班期間請面帶微笑,以愛心為出發點,常說「請
、謝謝、對不起」。不從事推銷、營利、傳教等與
服務無關之工作。

(六)值班時間不可大聲喧嘩聊天、吸煙、用餐、吃零食
、打瞌睡,不得帶伴(含幼兒)值班。

(七)志工相關之訊息統一由社會處「志工通報」中,公
佈於「志願服務專區」網站,不容私下散播不實消
息,影響志工團隊精神及士氣。

(八)報名參加受訓,無故未到訓者,一年內不得再參加
受訓。

(九)在職訓練(職前講習)及隊員大會二次未參加者,次
月起不列入排班。

三、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
 隊組織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