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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藥字第0990155583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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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
件,以保障民眾身心健康權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檢舉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等經查獲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

四、檢舉案件於受理機關受理前,已經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有
關機關發覺或辦理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依本要點檢舉而查獲前點規定者,違規事實倘涉及刑責,經法院
判決有罪確定,由執行機關核發獎牌以玆獎勵。

前項違規事實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者,於該案件罰鍰繳納確定後
,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六、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並提供具體違法證據向執行機關或其所轄衛生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
址及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
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人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
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受理之。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七、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
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八、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
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縣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收件時間為
準。

九、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
經檢舉人通知時,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
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十、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
者,視為放棄。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獎金。

十一、執行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十二、本要點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依裁罰之罰鍰收入的百分之五提
撥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