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暨老人保護個案獲得妥適住所,使其生命
、身體、健康或自由免受危難,生活權益得以維護,特辦理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依據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至78條及老人福利法第41至42
條。
四、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經本府社會工作員依據「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77至78條規定開案,並評估有租屋協助之需求者。
(二)老人保護個案:經本府社會工作員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至
42條規定開案,並評估有租屋協助之需求者。
(三)其他經本府或委託機構之社會工作員開案為高風險之身心障礙
者暨老人個案,為避免成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至78
條及「老人福利法」第41至42條之保護個案,評估有租屋需求者
。
五、補助標準:由本府提供租金補助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8,000元(
一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000元,每增一人加新台幣1,000元,合計最高
8,000元),以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時間以6個月為限。但有
特殊情形,經社會工作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申辦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社會工作員協助補助對象檢具下列資料,送
本府(社會處)申辦:
(一)申請表。
(二)實施對象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3個月內生效,租賃期間至少達3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領據。
(五)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倘有特殊因素經本府同意可免付)
七、實施期程及預算經費:按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進度支應辦理。
八、補助對象如有溢領或重複請領本府補助之安置或其他房屋租金補助,
本府得逕行停發補助款並扣償或追回溢領款。
九、預期效益:透過提供身心障礙者暨老人保護個案租屋補助,達到落實
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個別化之服務原則,使免於遭受生
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保障其生活尊嚴及權益。
十、本實施計畫於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