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原住民事務及協調有關單位共
策群力,特設置「花蓮縣原住民族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原住民重大政策或活動之諮詢。
(二)本縣原住民重大事務聯繫協調及其他特殊個案之專案研討。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自治權益等諮
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原住民行政處(以下簡稱原民處)處長兼任,除
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本縣原住民族六大族群代表
(三)原住民籍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族籍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應考
量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原民處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二至四人,由
原民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為推動原住民各項事務發展得邀請其他機關或相關專家學者、社
會人士列席指導。
八、本會決議事項報請本府核定後,送交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行。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原民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