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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069480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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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
以提升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主要職責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研議及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審議。

(二)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評估與檢討。

(三)反映各界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四)特殊教育學理及實務之諮詢與指導。

(五)統合社政、醫療等社會資源,以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務。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長兼
任;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二年
,連聘得連任。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科人員派兼之。

另本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年度召開會議審議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結束時
召開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含)之同意使得行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
者,開會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