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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辦理教育部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0004916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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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
小學依教育部「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申
請補助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國民中小學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者,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整建或興建午餐廚房(含設備更新)。

(二)改善用水設施(含廚房用水)。

(三)健康中心改善。

(四)運動場地及設施改善。

三、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項目應附規格明細,經費估算應明確列出單價及數量,不
得以一式表示。

(二)本計畫經費應支用於與午餐相關之經、資門及與體育衛生保健
相關之資本門,非午餐相關之研習活動不得支用。

(三)用於營建工程之支出(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及電梯空調
等附屬設備費),或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一萬元以
上之機械及設備(含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之支出屬於
資本門,餘列為經常門。

(四)廁所修繕、照明修繕、非午餐廚房之校舍修繕(如防水防漏
、油漆、空調設施)、非午餐相關研習、比賽、宣導、噪音防治
、興建幼稚園、維護環境費用(綠美化等)及相關設備(除
草機等)、遊戲器材(翹翹板、鞦韆等及其安全措施)、遊憩設
施、用水維護、節水設備等項目均不補助。

四、本府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經費案件之審查作業如下:

(一)學校依據實際需要提報計畫送本府進行初審,必要時得派員現
場勘查,初審後將各校提送計畫彙整送教育部審核。

(二)工程案件及設備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用水污染之虞學校,應優先審查。

五、本縣中小學依本計畫報核發擬補助經費者,應切實遵循以下規定:

(一)補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非補助項目及用於抵充
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

(二)依教育部及本府現行相關補助規定辦理,不得與教育部其他相
關計畫重複申請,並應限期完成,未如期辦理者,補助款應全數
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相關補助。

(三)經費結餘應予繳回,標餘款應在計畫結束前報請本府層轉教育
部同意後,始得繼續支用。

(四)接受教育部補助新建午餐廚房、新整建運動場地、游泳池興整
建等項目之學校,可洽教育部所提供之專業人員,尋求專業諮詢
,或由本府指派專業人員提供專業諮詢,以確保補助學校工程設
計施作品質,並發揮經營管理績效。

(五)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應送本府俾
利報教育部審核,必要時,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項
目使用。

(六)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並進行預
期績效評估及改善健康、教學環境設備前後之比較,並以照片記
錄佐證。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