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私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應依本注意事項收取費用,並製作繳費
通知單及三聯單分別交由家長及園方收執,三聯單之第三聯應妥為保
存,以備本府查核。
前項繳費通知單及三聯單應載明註冊日、開學日及退費規定。
三、各園收取費用項目、標準及期間,應依花蓮縣一百學年度公私立幼稚
園收費標準表辦理。
四、各園收費應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及專款專用方式辦理。
公立幼稚園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
五、幼生因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學費及幼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二週者,退費四分之三;滿二
週未逾四週者,退費二分之一;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二)幼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
未製成成品者,退還材料代辦費;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三)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設備費及雜費:按月繳交
者,當月不予退還;全學期收費者,按離園當月以後月份數比
例退還。
(四)保險費尚未完成納保程序者,全額退還;已納保者,不予退
還。
六、中途入園者,其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全月標準收費。
(二)入園後於學期中離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並按第五點及前款規定退費。
七、幼生請病假或其他因故停課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連續請假(附醫師證明)或園方因傳染病宣布停課連續達十日者
,該月月費項目退還三分之一。
(二)連續請假(附醫師證明)或園方因傳染病宣布停課連續達二十日
(含)以上者,該月月費項目退還三分之二,跨月者得併計於次
月減之。(以上連續期間包含假日、例假日)
八、各園如未確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得依幼稚教育法十九條規
定處分。
九、本注意事項自一百學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