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讀普通班,達到下
列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係指花蓮縣管轄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及附設幼兒園。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於普通
班,符合本法第三條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五 條 為使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教學及輔導,
學校應依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求,遵守以下教學及輔導原則:
一、營造接納的情境及無障礙環境。
二、保持課程、教學、教材、評量方式及教育措施之彈性。
三、提供適合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特殊教育教師、教師助理
員及其他相關專業團隊人員等支援系統。
四、提供家庭支援及教育福利等相關服務。
第 六 條 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之環境,並應符合下
列基本原則:
一、身心障礙學生應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之教育。
二、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有同等機會共同參與校
內外活動。
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求,安排其教室
之適當位置。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視身心障礙學
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求與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
級導師。
學校應安排身心障礙學生之班級導師,優先接受特殊教育
相關研習。
第 八 條 普通班教師對該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班。
二、營造班級接納的情境及無障礙環境。
三、參與擬定並執行個別化教育及轉銜服務計畫。
四、協助提供家庭支援相關服務。
五、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要之相關服務。
第 九 條 學校針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每學期檢討教學
輔導及安置之適當性。
第 十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校應減少該班班級人數
,如因特殊狀況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第 十一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學校應依相關會
議決議,視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求與校內資源狀況
,採取合適之編班方式。
第 十二 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及轉銜輔導計畫,並指定專人統整及追蹤
輔導之。
第 十三 條 學校應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支援服務
,並依學生需求適時調整之。教師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時,學
校得視需要提供課程、教材、教法、教育輔助器材、評量方式
、專業諮商或班級調整等有效介入方式。
第 十四 條 針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視其個別需
求,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採行多元評量,其成績計算應
予彈性處理。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特殊考場及其
他輔助方式及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前項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通過後實施。
第 十五 條 學校應提供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
、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
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 十六 條 學校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書籍補助費及
獎助學金等相關教育福利補助。
第 十七 條 學校應主動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家庭支援服務,並針對學
生個別需求整合社區資源,提供照顧服務。
第 十八 條 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予敘獎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揚之。
第 十九 條 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教
具教材費、工讀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學輔助費
、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由學校
依預算程序辦理,或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於各項費用規定基
準範圍內補助之。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