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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1000129046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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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
基準收取:

1、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
,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
入午餐費收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
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
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

2、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
,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由學校列帳保管,並由各班班級
費總額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2、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
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
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3、學生團體保險費。

4、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5、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學生活動費。

6、國民中小學得視需要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電腦設備維護及管
理費
(可支用於電腦網路使用費、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1、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及電腦設備
維護及管理費等
3項。

2、學校活動相關:班級費、學生活動費、家長會費等3項。

3、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費。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
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
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
得向學生收費。

3、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
學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
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
家長要求多捐。

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
收代辦費金額。

2、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午餐費、電腦設
備維護及管理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八項處理;學生
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
代辦費不退費。

3、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
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
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項之時間及退費標
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
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
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
校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
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退

退費項目及標準

備註:

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費。

3.代辦()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

4.進修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一、註冊前

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
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
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
,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
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
收代管代辦。

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
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