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辦
理。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政務人員、依法任用
人員為限,不包括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及駕駛。
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適用本要點。
三、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已具較高學歷者,除選修非授予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分,且
與其業務有關,並經各機關學校事先核准外,不得再申請較低或同等學歷之入學進修費用
補助。
同一進修期間內,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進修人員應於學期開始前或學期中提出申請,學期結束後提出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各機關學校同意者,得在不影響業務運作下,由機關首長視實
際路程需要,酌給公假,但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以八小時為限。
六、補助項目以參加進修之學校,其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及學
分費為限。
七、經核准進修期間所需之進修費用,依下列標準補助:
(一)公餘進修且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者級者,補助二分之一。但以每人每學
期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公餘進修非授予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分者,補助二分之一。但以每人補助新台幣二
萬元為限。
(三)部分辦公時間及全時進修者,不予補助。
(四)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者,該期間不予補助。
八、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如因財源短絀,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
降低補助金額。
九、公餘進修,已依身分別減免學雜費或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之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
繳費收據正本,並填妥學分補助費申請表 (如附表一、二),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本府
所屬各級學校之進修人員,應填妥本府各級學校學分補助費申請表,(如附表三),並檢附相
關文件,函報本府補助;無進修成績者,應提出進修報告送本府或所屬機關認定。
十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對接受補助之進修人員,應列冊管制;接受補助之各級學校進修人員,應
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報在職進修人員名冊 (如附表四)送本府核定。
十二、本府及所屬各級學校進修人員之補助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統籌支付,本府所屬機關進修
人員之補助費用,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花蓮縣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之進修人員,得比照本要點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