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8: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管字第1010029732B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立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以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提昇緊急應變與
 災害防救能力,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關於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四)關於災害調查專案研究及諮詢事項。

(五)關於災害應變措施諮詢事項。

(六)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前項第三、四款之研究事項部分,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為
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
 任,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助本
 會會務;其餘委員依不同災害專業領域,由本府就有關機關人員
 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任期
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
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
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府所屬各相關單位及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等
代表派員列席。

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召集相關委員組成專
案小組前往災區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七、本會決議事項提報花蓮縣災害防救會報通過後,以本府名義行文相
 關單位辦理之。

八、本會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或
 出席費,另執行前條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相關權責單位編列之預
 算支應。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