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95年5月26日台國(二)字第0950061634號函「國民中小學鄉土語
言指導員設置要點」辦理。
(二)「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第一
項辦理。
(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3條,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
、機構、團體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助。
二、目的:
(一)配合教育部推動鄉土語言教學相關政策。
(二)落實教育局鄉土語言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三)協助各校鄉土語言課程發展,進行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
鄉土語言教學效能。
三、評鑑方式:
(一)強化學校鄉土語言教學輔導,進行到校輔導與諮詢服務,提供
相關問題解決策略。
(二)採行「走動式管理」方式,結合各區駐區督學及鄉土語言輔導
員到校輔導、訪視,與現場教學實務工作行政人員、教師、支
援教師,進行專業對話,積極發現困難,解決問題。
(三)採定期與不定期二種方式到校訪視,以了解學校推動鄉土語言
實施的實際情形,訪視結果優良者,提報獎勵。
(四)統計當年度各校原住民學生應考人數,參加母語認證通過比率
較高者,從優敘獎。
四、獎勵辦法
(一)辦理各項鄉土語言研習活動計畫績優人員「依據花蓮縣政府所
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第一項」給予敘獎。
(二)推行各項鄉土語言活動計畫成效績優之學校給予敘獎。
(三)輔導學生參加母語認證通過績優人員給予敘獎。獎勵方式如
下:
1、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
師、級任導師(至多六人)嘉獎二次。
2、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師
、級任導師(至多六人)嘉獎一次。
3、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師
、級任導師(至多四人)嘉獎一次。
4、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師
、級任導師(至多四人)頒發獎狀一張。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