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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本土語言實施工作計畫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1005775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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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95526日台國()字第0950061634號函「國民中小學鄉土語
 言指導員設置要點」辦理。

(二)「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第一
   項辦理。

(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3條,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
 、機構、團體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助。

 

二、目的:

(一)配合教育部推動鄉土語言教學相關政策。

(二)落實教育局鄉土語言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三)協助各校鄉土語言課程發展,進行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
 鄉土語言教學效能。

 

三、評鑑方式:

(一)強化學校鄉土語言教學輔導,進行到校輔導與諮詢服務,提供
  相關問題解決策略。

(二)採行「走動式管理」方式,結合各區駐區督學及鄉土語言輔導
  員到校輔導、訪視,與現場教學實務工作行政人員、教師、支
  援教師,進行專業對話,積極發現困難,解決問題。

(三)採定期與不定期二種方式到校訪視,以了解學校推動鄉土語言
  實施的實際情形,訪視結果優良者,提報獎勵。

(四)統計當年度各校原住民學生應考人數,參加母語認證通過比率
  較高者,從優敘獎。
   

 

四、獎勵辦法

(一)辦理各項鄉土語言研習活動計畫績優人員「依據花蓮縣政府所
  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第一項」給予敘獎。

(二)推行各項鄉土語言活動計畫成效績優之學校給予敘獎。

(三)輔導學生參加母語認證通過績優人員給予敘獎。獎勵方式如
  下:

1、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
  師、級任導師(至多六人)嘉獎二次。

2、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師
 、級任導師(至多六人)嘉獎一次。

3、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師
 、級任導師(至多四人)嘉獎一次。

4、當年度參加母語認證通過之學生數比例達原住民學生應考
 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指導老師
 、級任導師(至多四人)頒發獎狀一張。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