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
工榮譽心,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員工(含約聘、約僱及臨時
人員等)。
三、遴選標準:
(一)對於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絕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賄
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對於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絕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
宴應酬或其他招待者。
(三)對於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絕非法或不當之請託關說者。
(四)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發掘貪污、瀆職案件者。
(五)提供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採用者。
(六)協助建議、策劃、推動或執行廉政教育宣導工作者。
(七)其他優良事蹟得以端正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
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因執行公務曾受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
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仍在檢調機關調查、法院審理或移送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受推薦對象之廉能事蹟採計,自每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並以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為受理推薦之截止日。
六、作業程序: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得推薦符合第三點所列事蹟之員工,
填具獎勵表揚廉能事蹟推薦表(如附件)一式五份函送本府。
(二)本府政風處彙整廉能事蹟資料時,如受推薦人之廉能事蹟涉及
檢舉不法、業務機密、影響人身安全之虞或其他有保密需要之
情形者,其事蹟得適度加以隱匿、省略或將受推薦人員姓名以
編號化名代替。
(三)本府爲辦理評選決議事宜,設評選委員會,由秘書長、政風
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擔任評
選委員。
(四)評選決議採序位法,由評選委員對個別受薦人員評比,序位合
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評比序位合計數次低者為序位第二,
後順序人員依此類推產生。
(五)本府每年原則擇優評選八人,並得視例外情況增列獎勵人數,
經簽報 縣長核定後,於適當場合請 縣長頒給獎狀及獎品。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經費支應。
八、本府政風處辦理本要點之秘書業務及本府推薦事宜。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評選廉能事蹟,適時自行表揚。
十、本要點經簽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