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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5: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1008061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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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統籌擬定及推動協調「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事宜,並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訂頒「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提報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作業須知」規定,特設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協調事項。

(二)審查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三)推動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協調事項。

三、專案小組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花蓮縣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地政處處長。

(八)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九)客家事務處處長。

(十)花蓮縣衛生局局長。

(十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花蓮縣文化局局長。

(十三)花蓮縣警察局局長。

(十四)花蓮縣消防局局長。

(十五)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十六)財政處處長。

(十七)主計處處長。

(十八)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或民間團體代表十人至二十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四、專案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於必要時隨時召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出席。

五、專案小組行政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負責綜理。

六、專案小組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施政計畫綜合業務-綜合規劃等相關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