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工程、財物、
勞務採購案件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費用收費業務,依規費法第十
條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本中心經辦之採購案件,依個案採購金額級距認定所需繳納之電子
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費用(機關文件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每份新台幣一百元整。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每份新台幣二百元整。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案:每份新台幣三百元整。
(四)巨額以上之採購案:每份新台幣四百元整。
三、本收費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