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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督學視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督字第101015204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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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教育視導工作特訂定本要
點。

 

二、督學視導以分類、分區為主。每學期分為定期視導及不定其視導二
種,視導計畫由本府另訂之。

 

三、督學應負責各駐區內學校行政及教學工作之督導,必要時得配合本
府施政重點,擇定督學專題視導。

 

四、督學視導事項如下:

(一)教育法令推行事項。

(二)教育政策執行事項。

(三)學校校務興革事項。

(四)學校行政事項。

(五)學校教學事項。

(六)家長會組成及運作事項。

(七)私立學校董事會組成及運作事項。

(八)社會教育事項。

(九)教育經費運用事項。

(十)教育工作人員考核事項。

(十一)特殊事件視導事項。

(十二)其他事項。
 

五、學期開始前應召開視導會議,研討視導計畫、視導標準等事項,相
關科室主管並應列席會議。

 

六、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巡視學校環境,對於校區教室、實驗室、運動場所、廁所、宿
舍及各項教育設施之安全措施管理應詳加檢視。

(二)深入了解學校行政、教學、研究、服務等具體成果與資源分配
及整合情形,並給予輔導。

(三)檢視學校各項規章、簿冊、文件紀錄、表報、教師研究成果及
學生作業。

(四)必要時請校長約集相關教職員工及學生代表座談,聽取意見、
發掘問題。

(五)追蹤視導、評鑑或訪查結果改進情形,以瞭解教育法令、政策
及措施之執行狀況。

(六)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應隨時糾正,並視情節輕重簽請相關
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應即時處理並報備。
 

七、督學視導學校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學校視導紀錄表內,以作繼續視導
時考核及改進之參考。

(二)提出視導報告列舉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但對
各校反映或視導過程中發覺之問題,應立即提出,陳核後分請
相關單位辦理。

(三)每月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開督學聯繫會報,提出檢討改進事
宜。

(四)每年七月召開視導會議,由本府教育處處長主持邀集相關單位
研討下學年度視導工作計畫及重點視導項目等。

 

八、督學得組織各種教育研究小組,研究視導方法及視導實際問題。
 

九、督學與各相關單位人員應隨時相互聯繫,以配合推展各項業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