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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人力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1016651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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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二)教育部10076日臺參字第1000108754F號函所訂定「國民小
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
3條、第4條」。

(三)教育部101521日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D號令修正
發布「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二、緣由

教育部自民國94年起推動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其內容以
學生輔導、關懷中輟生、兒少保護、性別平等、生命教育、人權法
治與品德教育等項目為主軸,與傳統學務處、輔導處(室)工作職
務分派方式已有相當差異。

鑑於各校對於輔導工作之內涵與重視度不一,本府為釐訂清楚專任
、兼任輔導教師之角色與功能,提升輔導教師的輔導效能,爰建立
輔導教師之工作職掌,並規劃其輔導實務之訓練與督導等相關事宜
,進而展現輔導工作本身應有的功能(含初級、二級、三級輔導)
,促進學生的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特訂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輔
導教師人力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目的

(一)明定專任、兼任輔導教師聘用程序、工作職責及督導制度,提
供國民中小學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依循。

(二)有效運用輔導教師人力,整合學校輔導資源網絡,支援國民中
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量過重之現象。

(三)及早介入輔導及發揮預防功能,俾協助適應困難之學生適性發
展及行為處遇。

(四)藉由系統性、漸進性規劃學校輔導人力,提升各校輔導工作,
俾落實校園三級預防機制。

 

四、國民中小學專任、兼任輔導教師專業知能:

(一)專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1)於101105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
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
(活動)
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
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2)自106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
師證書;其培育和任用依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及教師法相關規定聘任之。

2、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1)於101105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
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
動專長教師證書。

(2)自106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兼任輔導教師:

1、A: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係指系所組名
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
含輔系)。

2、B:領有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係指領有中等學校普通學科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科者或
領有國民中學綜合領域輔導活動專長者。

3、C:修畢輔導40學分,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
機構開設之「輔導研究所
40學分班」者。

4、D:修畢輔導20學分,係指教師於81年至90年在職期間修
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
20學分班」者,或於99年度
下半年起修畢教育部核定補助師資培育大學所開設之「國
小教師在職進修輔導
20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五、國民中小學專任、兼任輔導教師選任方式:

(一)專任輔導教師

1、由校內具相關資格之教師轉任,其所遺課務應聘其原領域
專長正式合格編制內教師任之。

2、甄試(選)符合資格之新進教師任之。

(二)兼任輔導教師

1、學校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
雙主修)。

(3)修畢輔導40學分。

(4)修畢輔導20學分。

2、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有專業背景者,得就該
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
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報經本府核定
後聘任之,並鼓勵具有或正在修習相關輔導學分之合格教
師轉任為輔導教師。

3、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惟國小6班、國
3班以下之學校確有困難者,報經本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六、國民中小學專任、兼任輔導教師員額與減授課節數如附件一、二、
三。

 

七、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工作職責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5
條(教育部
96115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函)
規定,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與「介入性」輔導
措施,從事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

(二)重要工作項目(以二、三級輔導為主,其中三級部分以轉介的
個案管理為主)

1、實施學生個別諮商輔導,每週至少晤談812人次。

2、針對學生性格發展、學業學習、生涯發展與社會適應等個
別需求,實施介入性輔導措施,即小團體輔導(含規劃、
執行、成果製作等事項),每學期至少一團,每團
812次。

3、協助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如職業、興趣、性向測驗
等)。

4、學校心理危機事件的介入與輔導。

5、重大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健與團體輔導。

6、實施高關懷群學生之辨識與篩檢,並作輔導資源整合、個
 案管理及轉介服務。

7、視輔導個案之需求,會同行政人員或導師進行家庭訪視或
 約談。

8、提供家長、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9、針對轉介三級之偏差行為及嚴重適應困難學生實施個案管
 理及資源整合。

10、參加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輔導教師專業工作坊,及教
 育處辦理的團體督導。

11、學校或輔導室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八、國民中小學兼任輔導教師工作職責

(一)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每週減授10節課:

1、教育部訂定「學校三級輔導體制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
 導人員之職掌功能表」中,以協助二級個案之處遇為主。

2、學生個別諮商輔導,每週至少晤談45人次。

3、提供家長、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4、提案並參與個案研討會。

5、協助執行學校或輔導室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二)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符合輔導專業背景者,每週減授4
  課;未符合輔導專業背景者,每週減授
2節課

1、學生個別諮商輔導,每週至少晤談12人次。

2、提供家長、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3、提案並參與個案研討會。

4、協助執行學校或輔導室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九、各校須配合辦理事項

(一)建立學校輔導機制及流程,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並檢討改進。

(二)確認輔導教師專長專用,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及輔導效能為首
要考量。

(三)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18小時。
 

十、督導考核

(一)各校輔導教師之考績,由輔導業務單位主管考核。專、兼任輔
 導教師實施成效,列入友善校園評鑑指標項目。

1、團體督導:由本府教育處每月召開一次督導會議,每個月8
 小時的專業督導,以了解各教師執行狀況及困境。

2、專業督導:基於輔導專業及個別取向之需求考量,教師得
 自聘專業督導(經費自行處理)。

3、本府教育處預計每學年6月間進行專任輔導教師工作執行及
 績效訪視。

(二)各校輔導教師之出缺勤,比照學校教師出缺勤管理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