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考核各鄉(鎮、市)公所執行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執行
績效,增進行政效率,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實施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原住民行政處(以下簡稱原民處)負責綜理行政事務。原民處每年
至少督導考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一次。督導考核由原民處原住民保留地
業務承辦人或主管人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提報之各項工作情形進行書
面審核,必要時得至各鄉(鎮、市)公所進行實際查核;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花蓮縣原住民保留
地各項業務督導紀錄表(如附表)。
三、本督導考核項目包含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利
用及綜合業務等四項,其他督導考核項目得視實際需要適時增列。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七月底及次年一月底前,分別將該年度六月底前及整年度原住
民保留地業務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整,備供考核之用。
五、獎懲:
(一)督導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其主辦業務人員及
相關主管人員,依各鄉(鎮、市)公所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得依其協辦
程度予以獎勵。
(二)督導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其主辦業務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不予獎懲。
(三)督導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其主辦業務人員及相
關主管人員,依各鄉(鎮、市)公所之獎懲規定予以懲處。
(四)督導考核成績經評定為「優等」之鄉(鎮、市)公所,由本府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
六、有關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