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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 111019240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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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之進用及管理制度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係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僱用之人員,且合
    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專業性、技術性且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   
   (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
   (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
   (四)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者。
    經本府專案核定或接受其他機關補助、基金專戶、自給自足經費僱用者,準用本要點之
    規定。

三、依本要點僱用之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其所具資格條件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  
   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
   迴避進用。
   機關長官及各級主管長官如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對於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各款人員,在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其主管單位應迴避
   進用。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
   員。


四、依本要點僱用之人員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及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五、約用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
    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 
    續每年僱用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僱用期限並得定期檢討之。
    計畫或工作結束或經費來源停止,應即終止契約並解僱。

六、約用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訂定報酬
    薪點,折合通用貨幣發給並於契約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折算標準,得參照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
    率辦理。
    約用人員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如附表一;約用人員僱用名冊格式如附表二。

七、約用人員於僱用期間,得比照本府約聘僱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工程獎金、差旅
    費及撫慰金,並享有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之福利,惟不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
    金,不支給地域加給、兼職車馬費或交通費。
    前項工程獎金,以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為限,其工程獎金之發給應於契約書中
    明定。

八、約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保障、保險法等法規之規定。

九、約用人員之給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未規定者,依勞動基準
    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但約用人員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已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特別休假繼續適用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核發休假補助費。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