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6.2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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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行字第 1100264120A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1101227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101227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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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使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對自費項目之收費基準
有所遵循,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之所屬衛生機構為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及本縣身心健康及
成癮防治所。
第 四 條 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