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
並促進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經濟發展,規劃籌設本縣自由經濟
示範區及推動相關業務,設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中央「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擬定並推動本縣相關縣政
因應措施。
(二)協調本府及本縣涉及自由經濟發展之相關機關,研議本縣自由
經濟示範區各項政策暨具體可行方案,並建立制度 化、橫向
溝通聯繫管道。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小組成員,
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處長。
(七)本府客家事務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十)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十一)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二)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三)本縣文化局局長。
(十四)本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十五)花蓮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四、本小組委員隨其本職派(聘)兼或解任。
五、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者,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
理。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
席。
九、本小組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負責行政幕僚工作,綜理本府自由經濟
示範區推動事宜;有關中央「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施行及本小組
開會議決事項,則依權責分行本府或本縣業管單位主政。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於本府
「施政計畫綜合業務」計畫項下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