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原住民學生,輔助其升
學籍資深造而為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其子
弟在本縣轄境私立高中高職肄業且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
學業與體育平均成績高低順序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前項成績係指前一學年度之學年成績為準。
第 三 條 獎學金名額之分配暫訂如下:
一、高中十五名。
二、高職十五名。
三、高中及高職錄取名額得互相流用。
第 四 條 獎學金金額每學年為新臺幣参仟元。
第 五 條 申請期限:自每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第 六 條 申辦學生應檢齊獎學金申請書、成績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
各壹份,繳交就讀學校,由各校初審後,彙整申辦學生資料表
件,造冊函送本府。申辦學生個別申請者,概不受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