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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竹木伐採(運)計畫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1030078796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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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竹木之管理,避免遭濫墾

        濫伐。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森林法。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三)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四)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三、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原保地竹木伐採(運)申請書。

     (二)原保地竹木伐採跡地造林計畫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竹木採運同意書。

     (四)申請伐採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所有權狀或契約書影本。

     (六)森林登記證。

     (七)伐採區域位置圖(一千二百分之ㄧ地籍圖,並標明伐採區域)。

     (八)造林撫育切結書。

     (九)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土地若為共有者,需徵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並填妥同意書

                 ;委託辦理者,請填妥委託書。)。

      (十一)其他。

 

四、其他:

     申請伐採原保地竹木區域,於核准前,申請人應於伐區周圍設置境

        界標幟或界木並烙印(或噴漆)後,註明於伐採區域位置圖;核發

        原住民保留地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時,應備註相關應行遵守事項及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採取人伐採原保地林產物

        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土保持。

     (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

     (三)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境界木及其他標記。

     (四)伐採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

     (五)盜伐、擅伐或誤伐林產物。

 

五、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附。

      (二)流程說明:如附。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