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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3007839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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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育部訂頒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推動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國中小常態編

        班工作。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

        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

        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處科長或督學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

        (一)學者專家一人。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五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三、委員會工作任務如下:

       (一)推動並督導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工作。

       (二)提供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政策執行之諮詢及指導。

       (三)規劃本縣國中小常態編班評鑑制度與學年度成果提報及獎懲

             之建議。

 

四、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五、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需要,得就相關業務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

        人士列席說明。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