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 條例)所定各類獎勵措施申請案,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特設花蓮縣 獎勵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投資獎勵申請案資格條件之審議。
(二)投資獎勵申請案獎勵項目之審議。
(三)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四)其他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十五人,其中十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行政暨研
考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農業處處長、觀光處處長、
花蓮縣文化局局長、衛生局局長、花蓮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兼任,餘五名委員由縣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任)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要,本府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本
府人員列 席諮詢。
四、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
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顧問者。
(三)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
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五)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任委員得命其迴避。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觀光處派員兼任,
辦理本委 員會幕僚行政作業。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舉行,由主任委員視 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