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借用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花蓮縣,因疾病需要使用維生器材者,符合以下任一項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相片、診斷書等:
(一)因疾病使用雙相陽壓呼吸器、氧氣製造機、抽痰機維生者。
(二)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或
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
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須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且確
有使用冷氣機者。
(三)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者及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
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且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
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且確有使用電暖器
者。
三、借用方式:
(一)為避免使用維生器材者因災害期間斷電影響危及生命,需求者可於(水災、地震、
火災、颱風)發生前後及停電前後提出申請。
(二)租借方式以電話預約或至現場申請之方式辦理,並以提出申請之先後順序決定借
用排序,預約及現場辦理者須於當天內完成租借手續,未完成手續者則通知次位
排序者辦理手續。
(三)租借保證金:一般戶新台幣三千元、中低收入戶新台幣二千元 、低收入戶新台幣
一千元,歸還時經租借單位查核確認無人為損壞即退還保證金,退款方式依租借
單位規定辦理,經濟別判定應由申請之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明文件(核定函或帳戶影
本)。
(四)每位使用者限借用一台且限居家使用,同一時間內不得重複預約。
(五)請攜帶使用者身分證、保證金、經濟別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
書、使用維生輔具相片等),由家屬或照顧者至預約地點(花蓮縣輔具資源中心、
鳳林鎮公所、富里鄉公所)填寫租借申請書辦理租借手續。
(六)僅提供發電機機器租借,機油及九二無鉛汽油為耗材需自備。
(七)運送方式:自行運送,(發電機體積為四一四乘以三一七乘以三九零毫米;重量
為二四點五公斤)請自行評估載送方式。
(八)歸還時需清點所有零件,若經專業判定為人為損壞則應照市價賠償,賠償零件
費用會請廠商報價後決定,若整台無法修復、修復金額超過市價二分之一及遺
失無法歸還則應按市價賠償乙台。
(九)中央氣象局公告解除颱風警報或不需使用時,需於上班日起算五天內歸還發電
機。
(十)租借單位應主動提供發電機使用說明,租借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操作致發生意外
由租借者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四、查核方式
不定期稽核發電機使用方式、是否仍需繼續使用及發電機使用人之借用資格是否符
合,若查核後發現發電機使用方式錯誤、不需使用或使用人之借用資格不符則立即
收回發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