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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40014689B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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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
       ,提高教育程度,提供逾齡失學國民及外籍配偶教育機會,特依補習
        及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
        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
        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三、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
        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
        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四、國中小補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原則比照行政院函頒「國民中小學
        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表」規定支給表
      (如附表二)。

五、國中小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兼任為原則;並比
        照國中小授課鐘點費標準暨有關規定支給鐘點費。

六、國中小補校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若有特殊情形,應報請
        本府同意之。

七、國中小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
         訂定之,並報請本府備查;國中小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依相關
         規定辦理。

八、國小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惟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
        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班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編入適當之年級;
        國中補校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九、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小前三年,修業年限為
        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小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
        至二年;另國中補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十、國中小補校招收班級數,應報請本府核定;且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
        三十人為原則。

十一、國中小補校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十二、國中小補校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學校之畢業資格。

十三、國中小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小學相關規定
            辦理。

十四、國中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