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本府約僱(用)特殊教育教
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專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
生助理人員)及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按時計酬特
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兼任教師助理員
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效能,作為續僱(用)之準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人員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本府暨所屬各機關
約用臨時僱用要點約僱(用),並遴派至學校服務之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指學校受本府補助,依
業務需要進用之按時計酬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平時考核及學期考核由其服務學校
辦理,學校應訂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考核規定(包含
工作項目)。
四、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期考核及平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
分,其等次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五、受考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紀錄。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
(三)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
六、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本要點考核之成績,應
做為本府辦理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年度考核分數參考依據,其
考核獎懲之規定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考
核要點辦理。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期考核受評為甲等者得
優先續聘,丙等以下者不得續聘。
七、專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1、工作品質占百分之七十:包含協助處理學生生活自理事宜
(百分之二十)、協助學生參與學習評量(百分之十)、協
助維護學生安全(百分之十)、處理學生偶發事件(百分
之二十)、服務態度(百分之十)等項目。
2、差勤管理占百分之十。
3、服務登錄占百分之十。
4、專業知能占百分之十。
前目考核項目內容及格式同花蓮縣特殊教育班級專任教師助理
員考核表(如附表1-1)、花蓮縣特殊教育專任特教學生助理人
員考核表(如附表1-2)。
(二)學期考核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平時考核於每年十月
中辦理,由學校評擬考核紀錄表後逕送本府,考核結果有待改
進者,學校應通知受考人改進。
(三)為進行本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年度考核需要,專任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至學校服務之平時考核或學期考核受考
結果為乙等以下者,本府得至其服務學校實地查證,學校應配
合辦理。
(四)本府得不定期抽查專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差勤管
理、出勤登記及服務情形,抽查結果應將遲到、早退、曠職人
員及待改進事項,列為年度考核參考依據,並予追蹤該人員改
善情形。
八、為辦理前點第三款考核作業,本府得設置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置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考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擇派
之,必要時,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
九、兼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學校訂定之考核規定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相關工作項目評量。
2、本職學能評量,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職前參
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須達三十六小時以上,每學期在職
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須達四點五小時以上(每年應九
小時以上)。
3、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學生服務紀錄評量。
(二)學校應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該學期考核,考核結果應送
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函報本府備查。
(三)學校應不定期抽查該人員出勤及服務情形。
十、考核作業辦理後,經本府或學校核定不續聘(僱)者,應將解聘
(僱)通知書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一、受考核人員因本要點規定遭到解聘(僱),如有不服,得於收到
解聘(僱)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對
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不服函
覆者,得於收到函覆之次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
之決定,應自收受再申訴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再申訴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邀請再申訴人及考
核主管出席陳述意見。
十二、申訴或再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單位)、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同一申訴事由經再申訴決定後,仍再申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