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督導對象為受補助進用按時計酬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
人員(下稱兼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學校。
四、本府督導成績之計算以各督導考評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督
導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其等第及分數如下:
(一)優等: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未滿七十分。
五、本府督導學校辦理進用兼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業務之
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督導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詳見附表):
1、人員進用及人力調度占百分之三十。
2、服務紀錄填報督導占百分之二十。
3、強化人員本職學能占百分之三十。
4、經費限期執行占百分之十。
5、學校辦理該業務之其他特殊優良事項列舉占百分之十。
(二)督導考核作業於每年十一月底進行,由本府考核學校前一學年
度(上、下學期)辦理兼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業
務之執行績效。
(三)督導考核作業由各受評學校檢核說明、提供書面資料並自評,
由考評委員進行諮詢後,給予改善意見及進行評分;受考結果
評列丙等之學校,本府得至該校實地查證,並加以後續追蹤改
善。
六、為辦理前點督導考核作業,本府得設置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
殊及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考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擇派之
,必要時,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
七、辦理兼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業務學校之業務主管及承
辦人員,應適度予以獎懲,其參考標準如下:
(一)評列優等者:嘉獎二次。
(二)評列甲等者:嘉獎一次。
(三)評列丙等者: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