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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8: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受贈圖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圖字第104007871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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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料,
        且符合館藏發展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內外個人或公私立機關、團體對本館捐贈圖書資料者,適用本
        要點。

三、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不予受贈:
     (一)非法重製,違反著作權法之圖書資料。
     (二)高中職(含)以下教科書、參考書等升學用及各項公職考試或
                 就業用書。
     (三)內容涉及色情、暴力,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者。
     (四)期刊雜誌、視聽資料、報紙小冊子、電腦書籍(出版三年以
                 上)、結緣宗教書籍等。
     (五)缺乏編輯體例,無系統整理之個人簡報、散頁資料。
     (六)書籍破損不堪、套書殘缺不全或書內有註記、眉批、畫線者。
     (七)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具有典藏價值者。

四、欲捐贈圖書資料予本館者,應先以電話或書面(含紙本或電子文
        件),洽得本館同意後,再運送或郵寄圖書資料至「花蓮縣文化
        局圖書館,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郵件外請註明「贈書」,所
        生費用由贈送者負擔。但與本館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本館就受贈圖書資料有管理及處分之權利,包含典藏、淘汰、轉
         贈或其他處分,捐贈者不得有異議。

六、本館對於捐贈者得視捐贈圖書資料內容,致贈謝卡或專案簽報以
        其他方式表示謝意。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