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料,
且符合館藏發展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內外個人或公私立機關、團體對本館捐贈圖書資料者,適用本
要點。
三、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不予受贈:
(一)非法重製,違反著作權法之圖書資料。
(二)高中職(含)以下教科書、參考書等升學用及各項公職考試或
就業用書。
(三)內容涉及色情、暴力,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者。
(四)期刊雜誌、視聽資料、報紙小冊子、電腦書籍(出版三年以
上)、結緣宗教書籍等。
(五)缺乏編輯體例,無系統整理之個人簡報、散頁資料。
(六)書籍破損不堪、套書殘缺不全或書內有註記、眉批、畫線者。
(七)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具有典藏價值者。
四、欲捐贈圖書資料予本館者,應先以電話或書面(含紙本或電子文
件),洽得本館同意後,再運送或郵寄圖書資料至「花蓮縣文化
局圖書館,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郵件外請註明「贈書」,所
生費用由贈送者負擔。但與本館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本館就受贈圖書資料有管理及處分之權利,包含典藏、淘汰、轉
贈或其他處分,捐贈者不得有異議。
六、本館對於捐贈者得視捐贈圖書資料內容,致贈謝卡或專案簽報以
其他方式表示謝意。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