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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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40068379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1040505花蓮縣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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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
案件之進行,並加強就調處案件與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
間之業務聯繫,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之案件,應先審查其申請資
格進行書面審核,符合規定者,移送所轄地所辦理前置作業。
三、為辦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由各地所主任擔任召集
人,邀集相關業務課長、相關業務資深人員及測量課該案承辦人員
組成專案前置會議(以下簡稱前置會議)小組。
四、召開前置會議前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府移送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至所轄地所辦理前置作業時,應
通知調處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規定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
、赴地所辦理繳費,並副知地所及對造人。
(二)地所於接獲前目通知後,應排定勘測日期。勘測費用依申請人
所提分割方案,按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標準逐案計收。
(三)申請人繳納規費不足額時,地所仍應至現場實地勘測,並以補
正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足勘測費用,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府。
如申請人未於勘測完成三日內補足勘測費用時,地所應敘明處
理情形函報本府辦理補正、駁回作業。
(四)地所接獲本府通知調處案件後,應先就登記、測量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初審,並指派測量人員實地勘測,就申請人擬分割之方
式其合理性及適法性先行擬具意見送交前置會議小組參考。
(五)現場勘測除就爭議標的物及鄰近之水溝、道路、建築物等相關
現況詳實測量,並應就地形等相關現況拍攝照片或攝影以供前
置會議成員參考。
(六)訂定前置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除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造人
或權利關係人外,並同時請本府派員列席。
五、前置會議參加人員如下:
(一)前置會議參加人員除前置會議小組成員、申請人、對造人或權
利關係人,並請本府派員列席。
(二)前置會議主席由前置會議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不克出席時,
得指定成員之一代理之。
六、前置會議進行程序如下:
(一)由承辦人員以簡報資料解說案情,並應依實測成果,就申請
人擬分割方式不具合理性及適法性之處予以說明,並得提供分
割建議。
(二)由相關課就登記、地價、測量相關法令及評估申請人擬具之
方案,提供初審意見。
(三)前置會議小組或本府列席代表就承辦人員解說不足之處提出
詢問。
(四)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陳述意見。
七、前置會議小組就申請人所提方案之合理性或適法性進行研議,得另
提共有物分割可行方案,並將處理結果函送本府提送不動產糾紛調
處委員會賡續辦理調處。
八、地所自排定勘測日起,至前置會議紀錄函送本府之辦理期限,除有
正當理由報准外,不得逾三十日。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