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歲出預算分配之編造,依據「預算
法」及「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分配預算應按歲出法定預算辦理分配,歲出預算分配數及未分
配數(含專案動支數)合計應與法定預算數相符,並配合預算編列
,分配至「千元」。
三、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資本支出應
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覈實分
配;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覈實分配於實際支付月份,如因分配
不當致計畫之執行受阻或執行進度落後,經審計室提請改進者,
均由各該計畫承辦單位負責。
四、考量行政簡化及縣負擔規模,本府社會處、原住民行政處、民政
處、建設處、農業處及府外機關(不含二級機關)以下縣負擔經費
凍結一成,並列為未分配數:
(一)業務費:消耗性經費,如活動費、文具紙張、印刷費、誤餐費
、參訪、觀摩等支出。
(二)獎補助費:非屬法律義務支出者。
上述凍結經費,除已分配經費不敷支用,於11月後循序申請辦
理解凍報府核准為原則,修改預算分配後始得動支。
五、各機關單位辦理歲出分配預算除未分配數項目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
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提前分配或修改全
年度未分配數,不得往後修改分配),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
體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
計畫配合表」(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及修改原因
金額),送本府主計處核辦;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
再調整。
(二)為配合劃帳發薪作業,正式人員人事費請依實際需要自行核算
辦理分配:
1.各機關單位: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年終加發獎金。
4月:考績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12月:不休假加班費。
2.各高中、國民中小學:(附屬單位預算)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年終加發獎金。
4月:行政人員考績獎金。
9月:教師考績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鐘點費及代課薪資依實際需要分配於各該月份。
(三)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限屆滿
月份之前。
六、各單位預算編送「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
表」各7份(本府各處8份,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以A4規格繕
打並加封面(本府各處免附封面)裝訂成冊蓋妥機關印信,送本府核
定後依法嚴格執行。
七、本府各單位編送主計處各審核人員,府外各機關(各戶政事務所請民
政處彙整)編送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最後由本府主計處歲計科彙整。
八、各附屬單位預算應將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2期,每半
年為1期),以A4規格繕打7份,分別加封面裝訂成冊,由各基金之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修正分配編送及核
定程序同分配預算。
九、辦理歲出預算分配之其餘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直轄市及縣(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規定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