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提昇環境空氣品質,並朝低碳城市邁進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據「花蓮縣105-108年綜
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補助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內車輛
租賃業者(以下簡稱租賃業者)購買電動機車出租,而訂定本事項。
二、本事項所稱低污染交通工具係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認可之電
動機車。
三、依本事項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電動機車由
「花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補助新臺幣三
萬元,一百零五年度補助輛數為三百輛。
四、本事項之補助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
五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租賃業者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含)前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順序為準,逾
期或一百零五年度編列總補助經費用罄時,不予受理。
五、本事項之補助對象,為設籍登記於本縣之租賃業者(含經銷商之營
業登記項目具租賃之業者)。國內車輛製造廠或經銷商之營業登記
無租賃之業者,非本事項之補助對象。
六、租賃業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附委託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
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租賃業者之存摺帳號影本。
(三)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四)商業登記文件影本及實際營業證明(如申報前一年度之營業
稅或當年申報營業稅證明)。
(五)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並註明租賃業
者之名稱及車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倘無法登錄租賃
業者之名稱或車型,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
蓋公司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
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開立發票之公司或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者亦應設籍於本縣。
如為特殊專案計畫者,租賃業者應另檢具專案計畫書及環
保局就該計畫之核定函。
七、租賃業者於申請前,應將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向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或其玉里分站辦理掛牌。
八、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環保局即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
助款。
九、獲補助之租賃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環保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並追繳補助款:
(一)第六點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二年內未於本縣境內使
用或被轉讓者。
未配合環保局之不定期抽查者。
十、本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