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法院作成緩刑宣告撥付之
支付金,並配合本府緩刑支付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推展本縣各項
社會福利工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經政府立案各法人機構、
社會團體及學校。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於本府緩刑支付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所規定之
用途範圍內,以本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本府
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所規定之補助項目為限。
(二)政策性補助:於本府緩刑支付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所規定之
用途範圍內,視當年度訂定之政策性補助項目,由本府專案
簽核辦理之。
四、補助原則:各項經費補助額度依本縣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為限。
五、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申請經費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二十自籌款
,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得免編列百分之二十自籌款,依個案需要核定,
最高全額補助。
六、申請時間:依本府緩刑支付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理申
請之期程提出申請。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備齊應備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得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
受理;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申請表
(二)補助申請計畫書
1.計畫書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
對象、內容、效益、工作進度、經費概算等項。
2.經費概算應包括項目、數量、單位、單價、預算數、自籌
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備註說明等項。
3.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
八、審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由本會召開審查會議,核定補
助結果。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撤銷該補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原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
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四)受補助單位須於計畫執行完畢二週內,依本府規定之格式檢附
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原始憑證、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本
府憑撥經費。
九、督導及考核:本會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
益評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