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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客文字第1080033223號 函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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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客家語言及文化整體發展計畫,
        並輔導所轄鄉(鎮、市)公所推動客家事務,依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
       整體發展作業要點規定,特設花蓮縣客家事務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之目標如下︰

    (一)推動轄區內客家族群基本現況進行基礎調查與資料分析,藉以掌握客
               家族群發展之情勢。

    (二)推展客語公共化,促進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三)增進語言多元化,提升轄內客籍民眾對客語文化之尊嚴和自信,使非
               客籍民眾增進對客家語言文化之了解和尊重。

    (四)達成客語普及化,推行客語於機關、學校、社團、社區、商家企業、
               村里鄰等廣泛使用。

    (五)促成客語生活化,使民眾在社區生活中多以客語溝通。

    (六)公事客語政策及其發展策略及其他相關議題之諮詢。


三、本輔導團採任務編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
        任,綜理團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處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本府民政處、教育處、文化局、社會處、衛
               生局各選派代表一人兼任。

    (二)學者專家及地方客籍人士各四人:由本府依本輔導團務需求遴選(薦)
              ,頒發聘書後任用。

      為利團務推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處業務單位科長兼任,執
      行團務。


四、本輔導團會議應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輔導團開
        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輔導團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輔導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克
        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
        及表決。


六、本團輔導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構)代表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輔導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人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輔導團為執行任務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小組勘查
        或訪視,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八、本輔導團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專
        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本輔導團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專家
        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或社會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九、本輔導團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本府客家事務處協助
        辦理。


十、本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一、本輔導團人員及支援行政人員若工作績效優良,每年得由本府辦理敘獎。
 

十二、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