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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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水字第1060113758A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1060707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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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
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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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件檔案)
四、前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有加重或減經處罰之必要者,本府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