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
二項第四款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二、作業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概況與福利
需求,防止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或洩漏,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
作業管理要點第十點,訂定本規定。
三、作業程序:
(一)作業內容:現況訪視、資料建檔、查詢顯示、統計列印、學術
研究、核銷結案等公務之用。
(二)查詢資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
地址、查對實情註記及內容等相關資料使用規範,應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三)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
四、資料安全管制
(一)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者,應置放於安全場所,應
上鎖或管制人員進出。
(二)戶籍資料不得任意複製,如有複製資料之業務需要,應經申
請核准後,始得複製,資料傳送時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三)戶籍資料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
(四)相關電子資料予以銷毀、紙本資料密件歸檔。
五、稽核作業:
(一)內部稽核:
1、相關電子資料作業程序中使用單位應加密保存。
2、本案辦理完竣後將相關電子資料予以銷毀、紙本資料密
件歸檔。
(二)內政部戶政司實施稽核作業時,本府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
關單位及 使用人員配合辦理。
六、相關作業單位資料保密責任:
使用戶籍資料者,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
定者,除由服務機關懲處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追究:
(一)使用單位或使用者不當使用經由本府提供之戶政資料,致當事
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使用單位或使用者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意圖營利者;或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
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揭情
形之罪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三)使用者不當使用戶政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之主管機關
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