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撙節開支,避免年底消化預算情事,特訂定本節約措施,各級主
計人員應協助各機關單位確實依本措施辦理。
二、本措施僅限縣負擔預算,不包括: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其配合款。
(二)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項目及專款專用項目。
(三)收支對列。
(四)經議會同意先行墊付款項。
(五)民政處所編議員建議案。
(六)人事費(0100)、差旅費(0291、0292、0293)、工程管理費、統
籌科目及行研處、主計處、財政處所編統籌性質經費。
(七)繳款期限在107年1月10日前之屬106年度應付之臨時人員費用
、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費率款項。
三、本措施實施方式為106年12月16日起縣負擔預算不得申請動支,另於
106年12月15日前已核准動支之經費請儘速辦理核銷,詳述如下:
(一)補助款除非所辦活動日期在106年度,且已編列相關預算,以
及符合相關補助規定者外,不得申請動支。另已過期間之活動
,一律不得申請動支補助。
(二)自辦活動,如活動日期在106年度,請將活動名稱、日期、經
費概要表送主計處專案列管,不得購置與活動無關之物品及
耗材。
(三)辦公用設備、物品及耗材,請撙節使用不得動支106年度縣負
擔預算購置。(8,000元以下授權決行之縣負擔請購案請由非縣
負擔預算或107年度預算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