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及花蓮縣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董事
會,置董事七人,任期三年。
前項之董事應有二人為本縣農漁會代表。
本公司置董事長ㄧ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
定之董事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三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
事長召集之。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任期為三年,監察人單獨依法行
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第 五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總經理差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單位主管一人代
理之。
第 六 條 本公司設立下列各課分掌有關事項如下:
一、行銷課:掌理市場行情調查、蒐集、產品銷售、
招攬與服務等事項。
二、業務課:掌理家畜、家禽來源調配,供應人、承
銷人招攬與服務及家畜、家禽管理、集運、拍賣
交易、貨款核算、交貨之管理與服務事項。
三、電宰加工課:掌理家畜、家禽電宰、品質管制、
分切、加工、冷凍及運輸配送等事項。
四、總務課:掌理人事、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及
其他不屬於各課之事項。
五、會計課:掌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第 七 條 本公司各課置課長、業務員、技術員、事務員、雇員、
技術士、事務士及臨時必要雇用之臨時工等,分別承總經理
及各單位主管之命辦理各課業務。
第 八 條 本公司設業務會報,由各單位主管及總經理指定之人員
組成之,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總經理
召集並主持之,總經理因故不能召集時,由總經理指定單位
主管一人召集之。
第 九 條 業務會報,除業務報告及檢討改進事項外,其討論範圍
如下:
一、董事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二、業務發展之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員工之考核事項。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總經理臨時交辦事項。
第 十 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另定之。
第 十ㄧ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