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第 二 條 目的:為充分提供花蓮縣壽豐鄉溪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設
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特依據
「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訂定花蓮縣壽豐鄉溪口
國民小學場地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三 條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
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借用本校場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借用;已核准申請者,本校
可要求立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人(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或
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損壞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辦法者。
第 四 條 申請借用程序:
一、申請人(單位)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借用申請書(如附表一)向
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
金後始得使用,本校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二、前款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申請
人(單位)應填妥退還場地借用保證金申請書(如附表二)辦理
之。但有場地毀損、遺失公物或環境整潔未復原者,應負
責限期修護、照價賠償或環境清理;不為修護、照價賠償
或環境清理者,本校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
得追償之。
三、本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應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
請人(單位)改期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單位)不得提
出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
四、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
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
費用不予退還。
五、申請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
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花蓮縣政府及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
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三)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六、前款第一、二目,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但由
花蓮縣政府主辦之活動,本校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
第 五 條 場地借用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單位)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
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花蓮縣政府或本校為主(協)辦
單位。
二、申請使用場地如須設置售票處,應在本校指定地點設置。
三、申請人(單位)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
准,並加蓋驗票章。
四、申請人(單位)應經本校同意,始得啟用場地之照明、音響、
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五、申請借用場地須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
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校逕予拆除,申請人(單
位)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並
得於保證金中扣抵。
六、借用期間,申請人(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場
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接受本校人員之指導監督。
七、申請人(單位)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或花蓮縣政府須負國家賠
償責任時,本校或花蓮縣政府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人(單
位)有求償權。
第 六 條 場地借用收入使用:本校場地借用收入,悉依花蓮縣附屬單
位預算,納入本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辦理。
第 七 條 收費基準調整:
一、本辦法之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每三年參照
花蓮縣政府修定之收費基準,考量成本變動、物價指數及
其他影響因素,召開收費檢討會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函報花蓮縣政府備查。
二、本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所訂基準上、下限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應報經花蓮縣政府核定後始可實施。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花蓮縣政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