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及「獸醫師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預防犬貓狂犬病之發生,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之傳播,以維護公
共衛生安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所有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
腳亞目除外)。
四、實施方法:
(一)定期注射: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同本縣動植物防疫所依實際需求,
排 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提供畜主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
(鰭腳 亞目除外)狂犬病預防注射服務。
(二)不定期注射:畜主除於定期注射期間外,亦可自行攜帶犬、貓及人工
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至本縣各狂犬病預防注射站(如
附件1)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
五、實施要領:
(一)凡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本疫苗已滿1年之健康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
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均應接受該項預防注射。
(二)為確保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含動物園)之飼主及動物之安全,
飼主應自行帶所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至動物醫院或至
動物防疫單位巡迴注射地點,或由執業獸醫師到府完成預防注射。
(三)由國外輸入之畜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
不論是否經狂犬病預防注射,一律應再接受預防注射。
(四)經獸醫師檢查為健康者,即予以注射狂犬病疫苗,並發給由本縣動植
物防疫所製發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證明牌(如附件2:證明牌
形式為圓形藍色烤漆,正面刻有狂犬病預防注射字樣及年份,背面刻有
花蓮縣政府、預防注射登記號碼及電話:03-8227431),所領狂犬病預
防注射證明牌動物外出時應懸掛於頸部,以資識別;所領狂犬病預防注
射證明書應妥善保存,以便查核。
(五)為本縣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狂犬病等防疫
之需要,本縣執業獸醫師(佐)依獸醫師法第12條規定應將診斷、治療
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並將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
第一聯繳回本縣動植物防疫所,以利管理。
六、收費辦法:狂犬病預防注射費每頭次新台幣140元整,但設籍在本縣狂犬病
高風險鄉鎮居民攜帶犬、貓至本縣動物防疫機關(如附件1,含公辦巡迴注射)
施打狂犬病疫苗時免付規費。委請動物醫院注射者,其費用則依照本縣獸醫
師公會訂定之診療收費價目表辦理。七、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
物防疫人員赴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
,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
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