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花蓮縣(下稱本縣)公共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
務,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協調管理之體系,整合本縣不同體系間公共圖書
館之資源與服務為宗旨。特設立「花蓮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營運體系與資源整合機制。
(二)審議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
(三)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制度及鄉鎮評鑑機制。
(四)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館員培育暨升遷獎勵機制。
(五)爭取籌建新總館以及鄉鎮市圖書館購書經費與資源。
(六)審議其他與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本縣各鄉(鎮、市)長為當然委員,隨本職
進退。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圖書資訊領域相關專家學者、社會賢達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
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本委
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由本府各相關局(處)首長派兼之委員及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五、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社會賢達人士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另支給相關費用。
六、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本縣文化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