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花蓮警光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之營運,
特依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會館管理規定」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委員八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局主管後勤業務副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督察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科科長、
後勤科科長兼任之。另為執行本會館營運事務,本會另設幹事五人,分由本局督察科、
人事室、會計室、秘書科、後勤科等單位各指派一人(以承辦本會館業務人員為主)。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幹事職掌事項如下:
(一)督察科:負責本會館營運管理之監督。
(二)人事室:負責本會館警職人員、員工之遴用審核。
(三)會計室:負責本會館經費之收支審核。
(四)秘書科:負責本會館經費支付、所得稅扣繳及員工勞(健)保之申辦。
(五)後勤科:負責本會館全般業務及財物、勞務、工程、設備等採購。
三、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幹事,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原任職單位新任職
務人員遞補之。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委員
因公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委員之同意。
五、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會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六、本要點之修正,應經本會決議,並陳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