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花蓮縣短期補習班不適任
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花蓮縣政府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兼之:
(一)法律專長人士一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三)補教協會代表一人。
(四)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為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八項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
等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代表出席。
五、本會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