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花蓮縣生命園區設置業務,特設「花蓮縣生命園區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花蓮縣生命園區設置位址選擇事項。
(二)花蓮縣生命園區設施規劃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
民政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本府民政處科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
務,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單位)指定正(副)首長(主管)一人兼任:
(一)本府建設處。
(二)本府地政處。
(三)本府財政處。
(四)本府主計處。
(五)本府農業處。
(六)本府行政暨研考處。
(七)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八)花蓮縣文化局。
四、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民政處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
五、本小組為推動生命園區設置規劃事務,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
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六、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
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之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