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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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文化商店寄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1100062637B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1100401花蓮縣考古博物館文化商店寄賣作業要點-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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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寄賣目的
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豐富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文化商店商品種類及樣貌,對外公
開徵求廠商寄賣,並藉由寄賣方式,推廣考古知識文化及文化創意產品,成為在地產業展售中心,特訂
定本要點。
二、寄賣資格
任何對文化商品及食品設計、製造、銷售領域具有經驗及創意能力之個人、工作室或廠商(以下簡稱廠商)
均可。
三、寄賣規範
(一)一般商品類:具備考古博物館元素商品或與本館形象相符者之特色商品,對一般大眾深具教育推廣意
義。商品每份售價所得百分之三十歸本館,百分之七十歸廠商。
(二)主題商品類:藝術家或設計師等製作具備手創、限量兩百份以下商品或使用本館受權圖案之文化創意
商品,對本館形象具加值效果。商品每份售價之所得百分之二十歸本館,百分之八十歸廠商。
四、實施方法
(一)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由本局召集館內同仁及專家組成,透過每年一次公告並舉辦一次審查會議,於每年六
月召開審查會議,另本局得視需求增辦寄賣徵件,並依需要召開臨時審查會議。
(二)評審標準與評分比例為:
1.廠商簡報:百分之十。
2.商品品項及性質符合本館需求程度:百分之二十。
3.商品(含包裝)設計風格、質感、創意:百分之三十
4.商品價格、市場接受度:百分之三十。
5.相關行銷方案:百分之十。
(三)本作業要點公告於花蓮縣文化局官網(
https://www.hccc.gov.tw/
),請有興趣參與之廠商於公告期間
內遞件。
(四)廠商應於公告時間內將寄賣清冊(附件一)、寄賣作者品牌介紹(附件二)、廠商資料表(附件三)及
寄賣商品樣品等相關資料,送交本館辦理審查程序。
(五)凡經審核通過廠商,與本局間權利義務,應按照「寄賣合約書」(附件四)據以執行。
(六)寄賣商品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若有資料填寫不實者,經發現一律退件,如已上架商品立即下架。
(七)寄賣商品若有以本館外觀形象或使用本局(含本館)授權標誌和圖像為設計概念者,設計內容須先取得
本局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五、寄賣期限
(一)廠商寄賣期間為一年,經本局審核銷售成果績優之個人、工作室或廠商,寄賣合約期滿得續約一年。
(二)廠商販售寄賣商品三個月後,若商品品質、市場狀況或銷售績效不佳者,本局得提
前終止寄賣合約,並將寄賣商品下架,下架商品退回運費概由廠商負責。
(三)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辦理之增辦徵件獲入選之廠商,其首次寄賣期限須與當年度之寄賣期限相同。
六、其他說明及注意事項
入選寄賣者應於本局公告當次入選名單次日起 十五 個日曆天內,與本局簽定寄賣合約並進行通路鋪貨,若
無故遲延者,本局得取消當次入選資格。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