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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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狹小巷道管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搶字第1100076727A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1100504花蓮縣政府狹小巷道管理作業程序-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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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狹小巷道,於平時能符合道路交通管理之
需求,並兼顧災害發生時,確保維持消防車輛通行之淨寬,俾利救災工作順利遂行,特訂定本作業
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狹小巷道,係指寬度二公尺以上七點五公尺以下消防車輛救災必經之巷道,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在此限:
(一)私人土地。
(二)長度小於一百公尺囊底巷道或長度小於二百公尺雙向連通巷道(長巷道)(如附圖)。
三、權責及分工:
(一)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1.派員清查各巷道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執行方式。
2.列管依本作業程序設置禁停紅線之「本縣狹小巷道」資料。
3.派員配合道路管理機關視需要辦理之說明會或會勘向村里民說明。
4.透過各式防火宣導場合,宣導車輛停放勿妨礙消防救災車輛通行及操作空間。
5.擬訂搶救計畫,定期辦理搶救演練。
(二)本府建設處:
1.派員配合道路管理機關視需要辦理之說明會或會勘向村里民說明。
2.依本作業程序經消防局審查通過施作或塗銷跨鄉鎮市公所狹小巷道之禁停紅線。
3.配合道路管理機關釐清私人土地等道路性質。
4.協助狹小巷道違章建築物之拆除。
(三)花蓮縣警察局:
1.依本作業程序於完成設置禁停紅線後,加強違規停車取締等執法作為。
2.配合協助宣導及勸導車輛停放應確保消防車輛通行之淨寬。
3.派員配合道路管理機關視需要辦理之說明會或會勘向村里民說明。
(四)各鄉鎮市公所:
1.辦理「本縣列管狹小巷道」設置禁停紅線案件。
2.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會勘向村里民說明。
3.依本作業程序施作或塗銷禁停紅線,並應於施作禁停紅線工程前公告施作地點及時間予
各村里辦公室及民眾周知。
4.依本作業程序設置單行道告示、單雙月輪流禁停管制告示牌。
四、執行方式:
(一)供消防救災車輛通行之道路與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
淨高。
(二)狹小巷道寬度之測量基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基準。
(三)巷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1.巷道寬度未滿五點五公尺者,雙邊禁止停車。
2.巷道寬度五點五公尺以上(含)未滿七點五公尺者,車行動線單行之停車管制原則單邊禁止停
車,並設置單行道告示;車行動線雙行以採取單雙月輪流禁停管制方式,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並設置告示牌。
(四)民眾私設雨遮或廣告招牌致使狹小巷道未能保持四點五公尺淨高等違章建築部分,因消防救災導
致雨遮或廣告招牌有損壞之情形,消防機關不予賠償;若因而損壞消防車、救護車等公有救災車
輛或設備者,消防局得向違建物所有人求償。
五、非屬狹小巷道之道路,經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有
劃設禁停標線需求者,可透過村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問卷由消防
局提供予村里長),同意劃設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由村里長透過所屬鄉(鎮
、市)公所將問卷及問卷統計表函送消防局,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狹小巷道者,依該道路兩
側住戶共識意見及作業程序第四點,函請本縣道路管理機關劃設禁停紅線。
六、本縣列管之狹小巷道經消防局每半年滾動檢討撤銷列管時,由道路管理機關依交通管理需求辦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